襄阳晚报讯【通讯员冯晓叶李欣蔓 全媒体记者张廉】禁渔期内心存侥幸,利用各种工具进行偷捕,日前,樊城法院依法对几起汉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宣判。
2020年3月13日凌晨,王某和妻子张某本想趁着夜色进行非法捕捞,不料被樊城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二人当日共捕获鲫鱼等1.45公斤。
经警方调查确认,2020年3月9日至13日,二人还在樊城区太平店汉江水域禁渔区采用电打、“地笼网”等禁用方法与禁用工具,捕获渔获物共计7.4公斤。
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王、张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没收作案工具。同时,两人将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鲫鱼鱼苗8000尾、鲢鱼鱼苗6.05万尾,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
2020年6月中旬,公安机关连续两天在鱼梁洲附近查处两起非法捕捞案件。6月17日清晨,李某与陈某携带电打鱼工具,在鱼梁洲汉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非法捕鱼,二人在返程途中被警方查获,现场收缴电打鱼工具与各类渔获物。6月18日,杨某在樊城区鱼梁洲大桥东侧水域禁渔区内使用渔网捕捞时被巡逻民警查处。经鉴定,杨某使用的捕鱼网具为禁用渔具。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扣押在案的各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悉,自2020年1月1日“禁渔令”颁布以来,樊城法院立足案件本身,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汉江水产资源犯罪行为,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先后对8名非法捕捞人员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