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展示 法律工作者倾力相帮 当事人最大限度获得赔偿

2020-10-28 11:02:15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全媒体记者闵佳

年轻女子遭遇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提起一次诉讼虽获得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却没有就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提出主张,结果导致生活困难,好在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倾力相助,帮她解决了后顾之忧。

一场车祸带来伤害

2015年10月26日,男子佟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07国道欧庙路口处时,与由男子老李同向驾驶的一辆无号牌蓝色三轮电动车发生剐碰,导致老李和电动车上载着的年轻女子小芬受伤。

老李受伤较轻,小芬则被送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57天。2016年3月1日,小芬被送至医院复诊,医生诊断小芬无行动及自理能力,建议卧床并继续住院明确病情。

2015年11月6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驾驶机动车超车及雨天行经路口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老李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小芬没有责任。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小芬向人民法院起诉佟某及佟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委托,2016年11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小芬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神经系统后遗症(即伤残后果)系脑脊柱既往疾病所致,但不排除此事故颅脑外伤加重了原有脑损伤的程度,可视为辅助因数,建议其外伤参与度为10%-20%。各方对鉴定意见不持异议。

2017年2月3日,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对小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判决为约13万5千元,被告履行了该判决。

可是,小芬这次起诉没有对后续护理费用等其他后续费用进行主张,判决后,小芬一直卧床不起,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9月18日,小芬的家属又委托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芬因车祸受伤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小芬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一人。

2017年10月26日,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小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芬的母亲为监护人。

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

为主张后续的护理费等其他补偿,小芬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向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芬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佟某对其后续护理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进行赔偿。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证实小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指派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欧阳国强承办此案。

欧阳国强接手援助任务,立即电话联系小芬的母亲,着手查阅第一次交通事故诉讼的卷宗。欧阳国强发现,小芬和母亲住在偏远农村相依为命,受车祸影响已是生活困难,进市区更是不方便。为了减少这对母女往返的次数,节约本就紧张的维权资金,欧阳国强主动来到小芬家中看望,详细询问案件情况。他发现,小芬之前起诉时,诉讼请求里没有护理费这一项,且放弃了对交通事故的另一责任人老李主张赔偿权。被告某保险公司曾申请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小芬本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仅10%-20%,这是小芬之前起诉获得的赔偿额较低的根本原因。

欧阳国强继续研究案情,结合小芬的意见,就二次护理费等后续费用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不放弃追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老李的赔偿义务。经过庭审调查,法院最终采信了欧阳国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芬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芬主张的护理费按照10年计算。可由于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没有相应的书面票据,法院未予支持这部分的主张。

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芬2万余元;被告佟某赔偿原告小芬2万余元;被告老李赔偿原告小芬1万余元;驳回原告小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共赔偿受援人小芬各项费用共计6万5千余元,受援人小芬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内得到了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化名)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