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帮精神障碍者获得抚养费

2020-10-28 11:03:30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全媒体记者孙修廷

小强是个不幸的孩子,1995年,他才3岁多时,父母就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小强跟父亲生活。

不久,父亲再婚。之后,小强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06年、2008年,小强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小强一人住在爷爷单位的房改房内至2014年。2015年该房屋拆迁,小强的父亲将70余万元拆迁补偿费全部领走后,躲藏不见。

在爷爷奶奶去世、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剌激下,24岁的小强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多次辱骂、殴打行人,毁坏他人财物。

当地派出所多次将小强送到市安定医院免费接受治疗。

2017年3月,警方联系上了在武汉摆摊做生意的小强的母亲王某,要求她对小强负起监护义务。

王某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无奈之下,来到襄城区信访局求助,称其生活非常困难,没有能力照顾小强,请求帮助小强向其父薛某索要抚养费。

襄城区信访局了解情况后,迅速将此案转交到襄城区法援中心。襄城区法援中心接受申请后,当即指派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刘焱国律师办理此案。

刘焱国接到案件后,当即联系王某,了解其家庭情况及案情,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后,于2017年4月19日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小强是成年人,需要由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才能起诉向其父索要抚养费。

根据相关规定,小强的母亲王某为申请人,小强为被申请人,刘焱国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小强还需要指定一名近亲属为他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因小强的特殊情况,且他曾在发病时打伤过亲戚并打砸过亲戚的财物,故其近亲属都不愿意当他的代理人,也不愿意为他出具精神状态的证明材料。如无近亲属的证明,则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鉴于此,刘焱国立即与襄城区信访局联系,商量对策,最后决定由小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作为他的代理人,同时,政府部门向司法鉴定所交纳了鉴定费。在得知邻居的证明也可作鉴定后,刘焱国又到小强所在的社区,向知情人了解他的精神状态,做了调查笔录并提交给司法鉴定所。

2017年6月1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是:小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7月13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作出判决:小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久,王某在申请法律援助且法院立案后,因找不到薛某,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等原因,小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2017年12月17日,王某再次代理小强申请法律援助,襄城区法援中心再次指派刘焱国办理此案。

2018年3月至4月,刘焱国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努力,薛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了薛某自2016年3月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时,刘焱国通过朋友沿路走访、多方打听,获知薛某曾在樊城区某单位当过保安,且手机没有停机等有力证据。

2018年5月25日,小强向其父索要抚养费一案在襄城区法院开庭,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薛某自2018年1月起每月按1500元标准向小强支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2018年抚养费于2018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起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各支付半年抚养费一次。法院向薛某邮寄送达判决书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7月20日,刘焱国又为小强代写了执行申请书,经王某签字后,交给了法院执行局。2018年7月底,法院执行局执行回2018年抚养费18000元,交给了小强的母亲王某。至此,一起索要抚养费纠纷案圆满结束。(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化名)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