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芝85岁高龄,且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我一方面站在老人的立场上,做好安抚工作,积极帮她维权,得到老人的信任,让她心理上得到安慰;另一方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子女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明法律利害关系,唤回失落的亲情。“我的努力最终使得矛盾得以化解,老人的赡养问题成功解决,使济贫帮困的法律力量得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