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打击非法集资

2020-11-07 09:38:32 来源:襄阳日报人阅读

案例:

梁某某,广东南雄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元、3.2万元、9.2万元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

2009年五六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的533万元用于购买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将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上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09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

案例解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全媒体记者孙凤玲)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