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李兴会】11月9日,记者了解到,我市一家“祛痘店”因无证经营,被市卫生健康委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的处罚。
这家“祛痘店”位于樊城区。2020年6月至8月14日,这家“祛痘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服务,其从业人员在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美发服务。11月4日,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这家“祛痘店”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依法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