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洪 全媒体记者闵佳
一位女士跑到康体中心做“肠道水疗”,结果造成直肠穿孔,进而导致整个盆腔感染。
樊城区有一家康体中心,经营保健服务、健康咨询等,经营者为女子阿美。2019年8月7日,市民陈女士因便秘多日身体不适,便与阿美协商,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次“行经肛门结肠水疗”服务。第二天,陈女士就到该康体中心,免费体验了一次“肠道水疗”。大半个月后,陈女士再次来到该康体中心,进行了第二次“肠道水疗”。又过了大半个月,陈女士进行第三次“肠道水疗”。其间,她出现腹痛、便血等症状,当即被该康体中心工作人员送至附近医院治疗。出院时,医生诊断陈女士便血、腹痛以及患有心肺疾病。
此后,陈女士反复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其直肠穿孔并且周围盆腔筋膜感染。为此,陈女士做了两次手术。
出院后,陈女士投诉至相关管理部门。调查结果显示,该康体中心未使用中药而使用清水进行灌肠,没有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认定其行为为医疗行为。为了索赔,陈女士将阿美及其经营的康体中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康体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行医资格且缺乏专业知识,在对陈女士进行“肠疗”时,有导致陈女士肠道受损的高度可能性,康体中心、阿美对陈女士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陈女士在享受“肠道水疗”前提供给康体中心的个人资料显示,其自身患有直肠瘘、肺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接受非医疗机构提供的理疗服务时应更加慎重小心,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合理计算,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由康体中心、阿美共同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陈女士承担40%的责任,即4万余元。
阿美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她认为陈女士的人身损害不是康体中心提供的“肠疗”造成的,遂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陈女士顾客信息档案表载明的内容,其在享受“肠疗”前,对其自身的肛瘘、贫血、糖尿病、肺心病等原有病症,已向康体中心详细陈述,这一点康体中心、阿美是知晓的,但康体中心作为健康理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且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未对陈女士的自身状况引起必要的重视,以至于在陈女士第三次“肠疗”后出现便血等不适状况。
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回复函,一审法院认定康体中心使用的设备并不能排除导管致伤的可能性,阿美提出陈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系康体中心“肠疗”造成,与康体中心、阿美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阿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日前,该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