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宣判

2021-03-16 10:38:48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襄阳晚报讯【通讯员王晨曦李虎 全媒体记者张廉】“我现在非常后悔,今后我一定戒酒,再也不犯错误了。”日前,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襄阳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1月7日,醉酒后的夏某上了一辆农村客运班车。因发动机噪音大,司机刘某未能听清夏某告知的下车地点。错过下车地点的夏某借着酒劲“怒气冲天”,开始辱骂刘某。见刘某未回应自己,夏某又上前拉扯正在驾驶车辆的刘某,并用胳膊勒住刘某脖颈,导致客运班车突然偏离道路,后刘某紧急制动停车。售票员与乘客见状立即上前拉开夏某后报警。

2月24日,枣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夏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依法审查过程中,夏某主动认罪认罚。在听到自己将被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后,夏某表达了自己的疑惑:“不是之前的罪名吗?我已经认罪认罚,罪名为何又变了?”检察官依法向其释法说理: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慎研究,夏某的行为更加符合这一新增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检察官向夏某表示,罪名虽然变更,但是其合法权益将被全面保障。在检察官讲解后,夏某表示一定积极悔改,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新罪名的出台,检察官强调,这一罪名对于暴力袭击公共交通工具司机行为更具有针对性,同时,与妨碍公共安全罪相比,该罪名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律震慑力。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