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梁某某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元、3.2万元、9.2万元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元。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的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万-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解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媒体记者孙凤玲 通讯员吴海玲 席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