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欣蔓 全媒体记者张廉
被怀疑涉嫌在公司盗窃,丢了工作的李某心中愤懑不已,与涉事公司发生了一系列矛盾纠纷,日前,樊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连续3天在公告栏或大门口显眼处张贴公开道歉书,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
本案中,李某原本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相关领导认为李某盗窃公司财物,李某为此与其发生激烈争吵。
原来,12月30日晚,该公司的员工查看监控时,发现李某身着长款风衣,下楼时左胳膊紧紧贴在身体上,动作不自然,似乎夹带了物品。该员工将发现的情况上报给该领导,这才有了上文中提到的争吵。
愤怒的李某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当即通知该公司相关人员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了解到,李某并无偷窃行为。但当天他已经被公司辞退。该公司负责人也在员工会议上宣称李某因偷窃被解雇。
工作没了,纠纷却没落幕。2019年1月29日,李某前往该公司索要剩余工资,再次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执,后发展到拳脚相加,李某叫来其儿子“帮忙”,混乱中公司经理陈飞受伤,后李某被判刑并赔偿陈飞7万元。
2020年8月2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双方经仲裁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李某与该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500元。
拿到了钱,李某却咽不下这口气,想到自己被扣上了“小偷”的帽子,又因为讨薪牵扯出的一系列纠纷,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在报纸或电视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樊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对员工的不良的评价是对员工最直接、最根本、影响伤害最大的社会评价。被告公司在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认定李某有偷窃行为,继而将其辞退,其行为使其他员工及知道此事件的人对李某的品德评价降低,且因被告公司未处理好该事件的后续事宜,导致此事两度闹到派出所,后发展为刑事案件,这些事件客观上也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被告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的名誉权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李某要求被告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公司只在其单位范围的员工群体中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其影响程度亦在此范围内,所以被告公司应在此范围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公司对李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并非是重大过失,其目的亦是为了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方式和场合均未超出其管理目的的范畴,依据上述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为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