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车摔伤,责任该谁承担?

2021-07-20 14:37:22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实习生宋月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其6月12日在长虹路骑共享电动车的时候,因为刹车故障摔倒,导致膝盖处严重受伤,于是电话向该共享电动车公司投诉并索要医疗费等,但是该共享电动车公司的客服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这让李女士气愤不已:用户骑车受伤,难道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李女士告诉记者,6月12日上午,她和往常一样骑共享电动车去市民中心打球,行至长虹大酒店门口红绿灯处时,看到行人过马路准备刹车,谁知刚捏手刹,车直接冲了出去,来不及反应的李女士摔倒在地,腿部严重受伤,胳膊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

事发后,李女士及时向青桔电单车公司客服投诉车辆问题,并前往医院就诊。次日,李女士再次致电青桔电单车公司,就赔偿以及保险理赔事宜进行沟通。客服建议李女士申请保险理赔。但是,过去了一个星期,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随后,李女士向青桔电单车公司所在的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但是电话未接通。

多方反映没有得到回复后,李女士认为,其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为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女士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青桔电单车公司赔付其就诊医疗费用及相应的赔偿金,但诉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了买卖标的物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或者现实损害危险的纠纷。本案原告未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以其他案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截至日前,该案未取得有效进展。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的许娟律师。许律师表示,针对李女士在使用共享电动车过程中,由于刹车故障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事实,李女士在要求有关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之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其所骑共享电动车处于刹车故障的状态,并且该故障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共享电动车的所属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当保证其投放于市场的电动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共享电动车所属公司为用户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的话,该公司就应当协助李女士进行保险理赔。不足部分,应当由该企业来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及互联网的一审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李女士因共享电动车故障摔倒受伤属于侵权赔偿纠纷,很显然不属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可以向杭州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