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变老公,后与其离婚 所欠债务可否不还?

2021-11-30 11:29:03 来源:人阅读

□通讯员蔡静萍 全媒体记者闵佳

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情况: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后成为了夫妻,后来又离婚。于是问题产生了,债务人所欠债务,是否可以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而不用偿还?

老河口市民小明与小红(均为化名),于201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两个月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小红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小明借款,共借款20万元,并给小明打了欠条,承诺经济困难缓解后偿还。2019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协议离婚。因小红未偿还借款,小明诉至老河口法院。

庭审中,小红辩称,自己与小明是特殊主体关系,从2017年10月起到离婚前,两人同居生活,共同消费,且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即离婚后半年内,小红一次性支付小明9万元,该内容涵盖了二人交往期间所有的经济纠纷。

在本次诉讼之前,小明就上述9万元一事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了小红应支付9万元的事实。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支付金钱等行为产生的纠纷,已经在《离婚协议书》及另案判决中有了明确性总结,小明系重复起诉,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河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小明多次向被告小红的银行账号转账,发生经济往来,事后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故原告小明要求被告小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小红辩称,2017年10月到2019年7月,双方是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经济上没有具体划分界线,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起撤销欠条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法院对被告小红的说法不予支持。

被告小红还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支付金钱等行为产生的纠纷,已经在《离婚协议书》及另案判决中有了终局性结算,本案是原告重复起诉。老河口法院认为,另案判决涉及的内容,是针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作出的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并没涉及本案借款,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离婚处理的也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而欠条出具时间为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故对被告的该说法亦不予支持。

经法院查明,扣除小红已偿还的款项6623元,判决被告小红偿还原告小明的借款193377元。

后小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襄阳晚报》(2021年11月30日04版)

(编辑:蒋琦威  审核:肖雨蒙)

编辑:蒋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