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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胥晶 全媒体记者张廉
“经过法官的调解,我理解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愿意将女儿交给前妻抚养。”日前,在襄州区法院法官和执行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某最终同意执行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原告胡某与刘某于2017年按照当地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与刘某的父母一同生活,后补领了结婚证,并先后生下一对儿女。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胡某与刘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刘某还在婚姻期间有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7月,二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但未能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胡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两个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仍未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且被告婚内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出具家暴训诫书批评教育后,未做出挽救双方婚姻关系的行为,加之在审理中被告刘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判决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女“小宝”由原告胡某直接抚养,婚生子“大宝”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原、被告双方承担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今年11月15日,胡某带着亲戚到刘某家中准备接走女儿,却遭到了刘某与其父母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矛盾逐渐升级。
事件发生后,襄州区法院张湾法庭负责人张红敏和案件承办人徐艳丽火速赶往现场,积极对原、被告双方做协调工作,一方面劝被告按生效判决履行,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析理,告知其可依法行使权利。
在当地村组干部的共同劝说下,刘某表示需做好家人工作,暂缓几天再将女儿交付原告。
11月16日,原告向襄州区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这一执行案涉及未成年子女、骨肉亲情以及民风民俗等问题,襄州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余峰审慎开展该案执行工作。
“如果你们拒不执行,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其间,余峰一边向审理法官了解该案双方矛盾的焦点,一边联系被执行人,对其言明利害关系,告知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
余峰趁热打铁,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进行反复劝说,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及时将女儿交付原告。
11月18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法官和审理法官的见证下,将女儿交付申请人胡某。
《襄阳晚报》(2021年11月30日06版)
(编辑:蒋琦威 审核:肖雨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