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邵芳 许蒙蒙】为满足挥霍需求,男子郭某(化姓)精心设计圈套,以签订渣土车合作经营协议为幌子,骗取车辆后迅速转卖获利并逃之夭夭。近日,经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去年10月,郭某因缺钱挥霍,打起了骗取车辆转卖牟利的歪主意。他向襄阳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谎称想接手正在转让的渣土车开展“合作经营”,并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等。根据协议,郭某支付部分定金后,顺利接管了车辆。
接管车辆次日,郭某便联系二手车中介,谎称自己是车主,编造车辆无户、挂靠管理费高等理由,要将车辆低价出售。最终,他通过中介以5.3万元将车卖给董某,所得钱财被迅速挥霍。运输公司长时间联系不上郭某,察觉被骗后选择报警。去年12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除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外,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履约意愿以及后续履约行为等相关证据。经全面审查证据,检察官发现郭某签订合作协议时隐瞒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先支付小额定金诱骗运输公司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同时,襄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扣押并发还涉案车辆,最大程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发还襄阳某渣土运输公司后,为妥善处理买受人权益,襄阳某渣土运输公司向董某支付了车辆保养、改装等合理费用。
今年3月,襄州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郭某提起公诉。襄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于6月9日作出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签订涉及高价值动产交付的合同时,务必全面核查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背景及经营状况,不轻信口头承诺。在需提前交付动产的情况下,尤其要对低定金却要求先行交付高价值标的物的交易模式保持警惕。
《襄阳晚报》(2025年8月5日4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