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网讯(全媒体记者杨明阳 通讯员庞国兵 黄克玲)日前,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发一批示范卡套及空白卡片,各地需积极开展“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和配发。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电子导游证换发,过渡期内电子导游证与IC卡导游证并行使用。目前,我市电子导游证的注册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据了解,根据《通知》要求,3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jianguan.12301.cn,以下简称“平台”),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导游证核发权限,开通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导游注册职能的行业协会的管理员权限;向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发放“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培训各旅行社熟练掌握平台相关功能操作;组织动员导游登录平台,完成导游个人信息核对、电子导游证申请。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及时完善导游基础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管理,严格遵守换证工作纪律。此次换发电子导游证的相关通知已在襄阳市旅游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通知》明确了换证的主要流程,导游可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申领电子导游证,也可登录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入“导游入口”在线申领电子导游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可在APP上获取电子导游证。
针对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问题,《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和《旅游法》修订精神,取消领队资格审批。领队实行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予以行政审批。修订后的《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具体为:取得导游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导游不再受限于旅行社,转向个体化。游客和政府监管部门人员可以对导游进行评价、点赞和排名等,游客查阅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后,可分辨导游证的真伪。”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更换电子导游证为导游的职业自由打下基础,便于及时查阅导游的信息、评价所带旅游团的信息,有效加强省市之间的横向沟通和对导游的监管。同时,也对优秀的导游进行扶持,更为游客提供高品质的服务。除了电子导游证外,导游还将要准备电子行程单,在购买团队票、打折票的同时,景区也将对导游实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