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网评论员 郑武
今年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日,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为实现“消费公平”则需要监管者、消费者、经营者“三方”共同努力。
监管者应当守住监管底线。在利益和贪欲的驱使下,总有人僭越消费者权益红线。当前,我国消费已步入了电商时代,直播带货、短视频、网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人人可以成为“卖家”,人人有“产品”,个个能“带货”,这使得“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更容易在“夹缝”中生存,消费者遇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我国2019-2021年投诉量居首位的服务类别均是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直播带货“翻车”事件更屡屡上演,媒体、网友聚焦“翻车”事件的背后,是众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譬如,直播带货没有售后保障、各种形式的刷单、刷好评、流量造假、“大数据杀熟”“盲盒”等等。我们不难发现,如果监管跟不上,监管力度不够,“消费公平”只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所以,相关方面联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共同守住监管底线,才可让消费者权益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经营者应当树牢“消费者为先”的意识。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普及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消费领域。然而,有的经营者只想着利用便利的科技手段从消费者身上攫取利益,全无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尤其是借助新媒体技术,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更是随处可见。做虚假宣传、商品以次充好、设置霸王条款、钓鱼条款等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经营者而言,树牢“消费者为先”的意识,公平对待每个消费者尤为关键,若借科技发展的“东风”、行侵犯消费者权益之事,科技的“利剑”终将会落在自己头上。
消费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在消费者享受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所应当履行合法义务,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有其合法权益和合法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法的义务无须承担,不合法的权益也不被维护。“顾客是上帝”,这句话说强调地是经营者要树牢“消费者为先”的意识,为消费者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代表消费者可以真的以上帝自居,我行我素、胡作非为。有的消费者不尊重经营者人格、不尊重经营者的合法经济权益、意图获得非法服务……这些都是没有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行于世,难免要消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依法行使权利我们责无旁贷。
在社会这个“大市场”中,为了促进“消费公平”,需要我们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守住监管底线、树牢“消费者为先”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
(编辑:张紫悦 审核:杨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