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嫚 通讯员申苡维)3月4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委了解到,因“车窗抛物”被举报但拒不接受处理,130辆机动车(违法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被曝光。
悬挂鄂F75M05牌照的车辆驾乘人员在襄城区胜利街与环城南路交会处从车内抛出垃圾。鄂FD91522、鄂FW83X9、鄂FS7Q97等其他10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卧龙南路市车管所路口、长虹大桥襄城桥头、长虹大桥桥面等地“车窗抛物”。
悬挂鄂F0ZZ87牌照的车辆驾乘人员在樊城区长虹路与长汉路交叉口,从车内扔出垃圾。鄂FX6816、鄂F9EN05、鄂FK65J0等其他25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樊城区清河路、清河路和大庆路交叉口、杜甫巷等地“车窗抛物”。
鄂F0KA61、鄂FE16X1、鄂FT09M7等22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高新区汉江北路与江山南路交会处、长虹北路与七里河路交会处等地“车窗抛物”。
鄂FX9693、鄂F81E33、鄂FM1U28等67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襄州区航空路民发广场附近、汉津路紫荆花园小区门前等地“车窗抛物”。
鄂FDD7696、鄂FJ23J6、鄂FR9P73等4辆机动车驾乘人员在东津新区高铁东路、民发世纪广场长吉路出口等地“车窗抛物”。
市城管执法委提醒,此次被曝光的违法车辆车主需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接受处理,如果在媒体曝光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襄阳日报》(2024年3月5日 5版)
(编辑:王鑫 审核:汪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