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嫚)去年4月,消费者刘先生购买建房用的钢材,遇到了不诚信的商家,通过维权,刘先生最终拿回了8000元定金。
去年4月,刘先生在谷城县李某钢材经销部订购建房用的钢材,交定金8000元。李某将首批地梁钢架送到刘先生的工地后,刘先生发现这批地梁钢架和当时在李某处交定金时看到的地梁钢架不一样,这批地梁钢架粗细不一致,还有多处焊接点。
刘先生拒绝接收这批钢材,并要求李某退还定金,不愿与之再合作。但李某称有口头协议,拒绝退还定金,只同意更换地梁钢架。
鉴于李某的种种行为表现,刘先生对李某不诚信经营行为不满,便投诉至谷城县消委。谷城县消委接诉后,核实刘先生投诉属实,李某也承认地梁钢架使用的钢材有质量问题。
谷城县消委认为,李某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谷城县消委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李某退还刘先生定金8000元。
由于李某经营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谷城县消委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市消委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襄阳日报》(2024年3月12日5版)
(编辑:杨淑雅 审核:罗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