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问答

(第四期)

2024-03-28 12:32:56 来源:襄阳日报

取用水管理事关区域用水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众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取用水管理工作,解决好广大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市水利和湖泊局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从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200问》梳理提炼出部分典型问题供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问题1:城区自来水管网范围内的部分企业用水户拥有自备水井和取水许可证,如果这些企业要延续取水许可,是否还能办理?

回答:公共供水能够满足企业用水需要,审批机关应不予批准延续。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取水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办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手续时,应对相关企业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进行审核。

问题2:直接从山间溪流取用水资源,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根据《水文基本术语及符号标准》(GB/T 50095-2014),溪流为沿着山间峡谷流动的小股水流,属于河流的范畴。从溪流取用水资源,会对下游河流的汇流产生影响,例如小水电取水等。综上,从溪流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问题3: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设置的地下水监测水井、地下水调查和修复需要凿井采样,是否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

回答:不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地下水监测水井、地下水调查和修复的凿井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问题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是否仅指正在违法建设取水工程的情形?

回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是指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情形,既包括正在违法建设的取水工程,也包括已经建成的取水工程。

更多取用水管理典型问答等会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官网和襄阳水利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关注和咨询。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刘一樊 徐金宝 整理)

《襄阳日报》(2024年3月28日5版)

(编辑:杨淑雅 审核: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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