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管理事关区域用水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众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取用水管理工作,解决好广大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市水利和湖泊局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从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200问》梳理提炼出部分典型问题供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问题1:取用地下水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取水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是否属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情况?
回答:是的。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规模以上取用水户未安装或未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均属于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
问题2:对于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日最大取水能力如何确定?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其中,“日最大取水能力”,应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和运行情况确定。
问题3:某个月超计划或者某个季度超计划取水,年取水量不超许可水量,是否属于不按规定条件取水?
回答:不属于。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指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未超年度许可水量的超计划取水行为,不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但应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问题4:“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否包含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
回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指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因此,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的行为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问题5:20世纪90年代由乡政府村集体自主修建的水厂,因历史遗留问题,无任何审批资料,是否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回答: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且未进行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应按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水许可申请书中对项目主要的用水环节、用水指标、节水情况等用水合理性及近五年取水量进行说明。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更多取用水管理典型问答等会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官网和襄阳水利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关注和咨询。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刘一樊 徐金宝 整理)
《襄阳日报》(2024年3月29日 4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