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王质洁】频繁造访金店,不挑款式,高价购买,低价出售,只为赚取“高额佣金”,最终落网。近日,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22年6月,湖北籍男子刘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男子“美人鱼”。对方告诉他有一条可以轻松赚钱的路子,即用别人的银行卡在金店购买黄金后,再到二手交易市场把黄金转卖出去,就可以获得“高额佣金”。
想到这份工作既不费力报酬又高,刘某有些心动。他将此消息告诉给了发小尚某,两人一拍即合,一同前往长沙,和“美人鱼”召集的石某、汤某组成专业的购金团伙。
“这些黄金我都要了,但不是现在取货……”汤某按照“美人鱼”的指令,带着银行卡到指定金店刷卡购买黄金饰品,并让店员送到指定地点。
4人分工合作,刘某负责踩点金店、预留黄金,尚某负责接送、看守提供银行卡的卡主,汤某去金店刷卡购金,石某把黄金转售变现,形成了倒卖黄金变现产业链条。短短数日,4人通过买卖黄金的方式“洗白”了200余万元不法资金,其中包括襄城区居民李某被诈骗的50余万元资金。刘某等人分别非法获利11万余元到3000元不等。
案发后,该案被移送至襄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等人借助黄金流通性高、变现速度快、流转隐蔽性强的特点,为上游犯罪充当黄金买卖“跑腿员”,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买卖黄金的方式帮助转移资金,给非法资金披上了合法外衣,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遂向襄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目前,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刘某等人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襄阳晚报》(2024年4月23日11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