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吕忠琴 王亚明】“我没有好好珍惜改造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犯错,现在真的追悔莫及。”近日,面对被收监的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常某悔恨地说道。
今年1月,男子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樊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其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决生效后,常某按时到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近日,襄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盗窃他人手机,被行政拘留15日,且常某此前曾多次盗窃。
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危害社会,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襄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犯错不思悔改,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月20日,该院与原审法院沟通后,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区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应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月27日,在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充分阐述了收监执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法院同意撤销缓刑,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同时,承办检察官以此案为契机,督促区司法局加强监管,建议相关工作人员以此案例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教育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争取实现自我改造,更好地融入社会。
《襄阳晚报》(2024年4月23日11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