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任威】在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老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日,记者从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父亲与继母将大田(化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最终,法院支持其诉求。
田先生与前妻育有两子,大田和小田(化名)。其与前妻离婚后和马女士结婚,于2011年购买小产权房一套,由大田居住。
2016年,田先生与大田发生矛盾,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的关系稍有缓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田先生夫妇将小产权房赠与大田;田先生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大田不得出售房屋;田先生夫妇其他所有财产与大田无关。
原以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一家人的矛盾能够化解,但天不遂人愿,大田在签订协议后很少与田先生夫妇联系,认为其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与田先生感情不深,没有共同话语。其间,田先生夫妇也一直跟随小田生活。
2020年,田先生的身体状况不佳,先后住院治疗7次,手术3次,其住院期间一直由马女士及小田照料,大田从未关心过田先生的身体状况,也未曾负担过医疗费用。
去年年初,田先生因病导致半身不遂,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大田亦未履行赡养义务,田先生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房屋赠与协议》中案涉房产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权属登记。大田虽已占有、使用,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任意撤销权。
承办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感情淡漠不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应尽而未尽法定义务,父母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本案中,大田对父亲多次生病住院不知情,缺少对父亲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田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襄阳晚报》(2024年4月23日12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