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刘俊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饲养宠物的队伍。但宠物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可预见的危险。如果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所引发的赔偿纠纷,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王某租住杨某家三楼。2023年11月,王某下楼外出走到杨某家大门口时,杨某饲养的未拴绳的狗从狗棚冲出,咬伤王某。王某被咬伤后即告知杨某,并询问其是否给狗打了狂犬疫苗,杨某称不清楚。次日,王某因伤到谷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5支、狂犬病免疫抗生素2支,支付医疗费共计1883元。后王某找杨某索赔,经社区和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杨某曾表示,王某也有一定差错,狗呆在自己家门口,不会无缘无故咬伤人的。
谷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因杨某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对其饲养的狗拴牢控制,致使狗窜出将王某咬伤,由于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王某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杨某赔偿王某损失共计1883元。
2024年4月22日,审理此案的法官刘俊彦向记者介绍,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其伤害他人,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让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饲养人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系狗链、拴狗绳等安全措施,依法养狗,养狗不掉“链”,才能避免类似的狗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襄阳晚报》(2024年4月23日12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