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周鑫耀 杨永贤】近日,樊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为当事人追回23万元赔偿款。
2020年12月,李某入职襄阳某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1月,李某驾驶危险品半挂车运输酸碱至某工业园内卸货时,因移运泵导致管道脱落,化学液体溅入李某眼中,致其受伤。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襄阳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1997元。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向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去年9月6日,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襄阳某公司与李某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襄阳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809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335元、失业保险待遇8100元。襄阳某公司不服,遂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唐京霞表示,李某最终的诉求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法院仅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处理途径,就案办案,作出本案的裁判结果,那么李某还需依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损害鉴定,再次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损害鉴定均能另行引起行政诉讼,最终导致一事多诉的局面。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裁决效果,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后,多次与襄阳某公司沟通,释法明理,告知用人单位判决结果产生的后续行政和民事诉讼风险、判决对企业征信影响、调解实质性化解优势,引导用人单位尽力一次性解决双方的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最终,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已先行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71997元外,襄阳某公司另行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23万元,双方所有纠纷全部了结,互无纠葛。
《襄阳晚报》(2024年5月7日12版)
(编辑:杨淑雅 审核:汪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