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王毅然 陈西子】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变着“花样”逃避执行。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6月,赵某与被告人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张某应在限定期间内偿还拖欠赵某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劳务工资和3000元其他借款。同年9月,因张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其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张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干警欲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迫于执行压力,还款10000元。
2023年4月,执行干警再次向张某下达执行裁定书,其还款20000元。之后,仍有27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经调查,执行干警发现,张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支付宝、财付通等软件上有收入和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流水分别是935笔、24笔,其中大量资金转入其妻子名下,且其常年承包工程及茶场,有一定经济收入。之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过程中,张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南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张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襄阳晚报》(2024年5月7日12版)
(编辑:杨淑雅 审核:汪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