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引纠纷 法援律师伸援手

2024-05-21 10:15:11 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罗鑫

今年3月,许某到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因租赁耕地与出租人引发纠纷一事。

许某称,2019年他和村民李某口头约定租赁其耕地,每年9月份耕种前,许某将下一年度土地租金付给李某。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土地租赁合同。

去年,耕种土地前李某去世。许某希望继续耕种之前承租李某的土地,便找到李某的儿子小李协商,双方协商一致,许某便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其预交了下一年度的土地租金2100元。

去年9月,许某准备耕种土地时,发现小李将许某原租赁耕种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了他人。于是,许某找小李理论,小李却说许某付的2100元是其支付拖欠的上一年度的土地租金。现在,小李既不愿意退还许某已支付的下一年度土地租金,也不同意向其继续提供耕种的土地。气不打一处来的许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专业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芳听完许某的叙述后,对其问题进行了分析。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许某与小李以口头形式订立租赁合同是法律认可的,由于双方就土地租赁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对“先支付租金再使用土地”还是“先使用土地后支付租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即按照“交易习惯”来界定所支付租金的性质。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许某可以收集双方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土地交易习惯的证据,依法起诉维权。

听完杨律师的分析,许某对于租赁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了清晰的了解,获悉了维权的方式。

杨芳律师表示,租赁关系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常发生,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很常见。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与出租人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对租赁物的名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在支付租金时建议备注所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避免因为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襄阳晚报》(2024年5月21日12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黄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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