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高尚】男子将自己的车辆卖给他人后,承租了该车,后又将该车偷走,转卖给第三人。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自己名下哈弗牌小型轿车出售给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并完成车牌变更。因张某有用车需求,遂于同日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租赁该车辆继续使用,租金每月6760元,但张某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后便未再支付剩余租金。
同年7月,因张某未及时支付租金,汽车贸易公司催缴无果,将案涉车辆收走后暂存于樊城区某厂房院内。
此后,张某想到汽车贸易公司不打招呼便将车收走,心生不忿,遂根据手机上之前装载的车辆GPS定位找到案涉车辆,用铁棍撬开厂房院子门锁,将车辆开至外省低价售出。
案发后,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受害的汽车贸易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随意透露关键信息。在购置二手车时,记得要索要车辆备用钥匙,如卖家不能提供,应及时更换车辆锁具。
《襄阳晚报》(2024年6月4日10版)
(编辑:杨淑雅 审核:罗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