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杨帆 张天羽】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顽抗,如何揭开案件真相?襄城区检察院以严密的证据链条破解困局,通过精准抗诉推动一起入室盗窃案成功改判。
2024年1月24日下午,高某闯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苹果手机、浪琴手表及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得手后,高某迅速乘出租车逃离,前往襄州区商贸城销赃。次日深夜,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在其轿车内和租住处查获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达16063元。
案发后,襄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关键证据:监控画面清晰显示,高某在案发时段出现在被害人居住楼栋,约一小时后乘车离开,仅半小时后其微信账户便收到首笔销赃款项。
面对铁证,高某却妄图蒙混过关,始终百般抵赖,辩称“到小区找木工活”“赃物购于襄城区北街厕所且为现金交易”。当检察官针对其说辞提出质疑时,高某却对具体细节闪烁其词。
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外围证据,结合高某经济条件、交易流水等,进一步证实其辩解漏洞百出。2024年7月,襄城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同年10月,一审法院以“不能排除高某从案发地到销赃地期间从他人处收购赃物的合理怀疑”为由,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襄城区检察院果断抗诉:“从作案时间、行动轨迹到销赃过程,现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盗窃犯罪事实!”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高某到达销赃地点与收到销赃款的时间仅间隔半小时,根本不可能完成所谓的借钱、收赃、再销赃这一系列复杂流程。此外,高某平日里经济拮据,账户几乎没有大额交易流水,仅有销赃收款记录,并无借钱及支付赃款的转账记录。
今年1月,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办理此类无直接证据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打破“被告人口供是唯一定罪标准”的传统思维定式,依靠扎实的证据体系,让犯罪分子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襄阳晚报》(2025年6月10日4版)
编辑:周艺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