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车撞伤人担主责,雇主追偿为何败诉?

2025-06-17 10:28:21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王天伟】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并被认定为主要责任。雇主单位向伤者赔偿后,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将雇员诉至法院追偿赔偿款。雇主的追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保康县某单位将一辆低速货车交给其下属部门使用。邓某自2015年至2023年8月1日受雇于该部门,驾驶此低速货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双方每年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邓某再次临时受雇于该部门,驾驶清运垃圾专用车。2023年8月12日,邓某驾驶清运垃圾专用车与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鉴定,邓某驾驶的货车属于报废车辆。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024年3月,冯某将某单位及其下属部门、邓某作为被告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单位及下属部门对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邓某作为某单位及下属部门雇请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单位在赔偿冯某35万余元后,认为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要求对邓某行使追偿权而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原告某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认为被告邓某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而主张追偿权。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严重违反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人的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有明显或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漠视交通规则和他人安全,并且这种过错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作出的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断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驾驶人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该院结合案涉交通事故具体情形和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综合判断,被告邓某作为驾驶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所指的重大过失。故原告某单位向邓某行使追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单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襄阳晚报》(2025年6月17日5版)

编辑:杨星

审核:金成岑 终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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