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婷婷】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3岁小孩在车内误操作导致行人被撞受伤的案件。
2023年10月22日,严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3岁女儿小美外出购物。行至谷城县城关镇某路段时,严某停车购物,未拔出电动车钥匙,就将小美留在车内。在严某购物期间,电动三轮车突然前冲,将行人张某撞伤。
彼时,小美的父母正在闹离婚,父亲刘某写下承诺书,称“该事故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承担”。202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2024年12月,张某与小美的父母刘某、严某协商赔偿无果,将二人诉至谷城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平坦,车辆停稳几分钟后突然向前冲去,可排除车辆自行溜车的可能。此外,在正常情况下,启动该电动三轮车需要先放下手刹、转动钥匙通电,驱动车辆还需要操作调速转把。即便严某未拉手刹、未拔钥匙,若不调速转把,车辆也不会前行。因此,不排除小美转动钥匙、转动车把,致使车辆突然前冲撞伤张某的可能性。
小美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严某、刘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要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严某既是小美的监护人,也是电动车驾驶人,明知不拔车钥匙存在危险,却仍将未成年人留在车上,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刘某虽然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事故全部法律责任,但该承诺签订于离婚前,且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判定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在小美承担责任比例范围内,与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襄阳晚报》(2025年6月24日5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黄金丽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