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许蒙蒙 王艺蓓】近日,襄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通过货运平台转移诈骗赃款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四千元。
去年11月,我市一女子轻信刷单返利的虚假信息,遭遇诈骗。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她将6万余元现金装入小纸箱,通过货运平台下单,要求司机白某将包裹从襄阳市送至荆门市沙洋县某偏僻地点。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戴着口罩在指定地点等候取货。
在交货时,双方的异常对话引起了司机白某的警觉。“包裹里装的是贵重物品,我需要拍下你收货的照片上传平台。”面对司机要求,收货人却只愿露出手,并强调“不要拍我的脸”。心存疑惑的白某,多留了个心眼,拍下了收货人的背影。正是这一警惕之举,为后续案件侦破提供了关键线索。
几天后,被害人发现被骗,遂报警。警方根据白某提供的线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二人取走包裹后,驾车返回将现金转交给上线,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今年2月,该案移交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襄州区检察院认为刘某、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5月底,襄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诈骗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将运货车当成‘运钞车’。”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务必警惕刷单返利、网络投资等常见诈骗话术,一旦遇到要求通过货拉拉、跑腿等方式寄送现金、黄金等贵重物品并转交给陌生人的情况,应立即报警,避免财产损失。同时,物流从业人员接单时要多留意订单细节和客户行为举止,若发现现金包裹、不明包裹、频繁更换交易地点等可疑情况,需及时与警方联系,切勿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襄阳晚报》(2025年7月1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黄金丽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