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楼扔下酒瓶 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获刑

2025-07-15 10:23:21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王芳】近日,襄城区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判决:居住在某小区18楼的刘先生(化姓)因酒后将酒瓶从阳台扔下,砸坏他人车辆,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30日21时许。当晚,家住襄城的刘先生在家中饮用了一瓶125ml装的白酒,因担心饮酒一事被妻子发现,酒后竟将空酒瓶从自家阳台扔下。空酒瓶砸中胡某(化姓)的轿车引擎盖,造成车辆损坏。

第二天,胡某发现爱车遭遇“飞来横祸”,气愤不已,当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锁定刘先生为嫌疑人。面对警方询问,刘先生很快承认了高空抛物行为。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刘先生认识到错误,积极与胡某沟通协商,赔偿500元车辆维修损失,胡某也出具书面谅解意见。高空抛物触犯刑法,嫌疑人即便取得谅解,仍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居民区内从高层抛掷硬物,致他人财产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刘先生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襄阳晚报》(2025年7月15日5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金成岑 终审:王婷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