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买低卖,每单必亏

枣阳市检察机关揭开粮食购销骗局

2025-07-22 10:19:28 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李虎 陈静

在市场经营中,偶有亏损在所难免,而陕西粮商张某(化姓)在四年间每单必亏,其中必有蹊跷。今年6月,他精心编织的骗局被揭开。经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粮商失联牵出跨省骗局

“承诺装货即付款,前期确实守信,后面就开始拖欠货款,最后直接失联,240余万元货款全打了水漂!”2021年,枣阳市某米厂老板郑某(化姓)向公安机关报案,讲述了被陕西粮商张某拖欠巨额货款的遭遇。

2017年10月起,张某通过微信群推广、上门考察等方式,与郑某等多地米厂的负责人谋求合作,依靠“大额收货、长期合作”“装货即付款”等承诺获取信任。郑某信以为真,陆续向其供应100车大米。张某在结清最初几车大米的货款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最终彻底失联。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7年至2021年,江苏、安徽等地的6家米厂也被张某以相同手法拖欠货款,金额共计600余万元。这导致多家米厂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结清农户卖粮款,被害米厂甚至针对张某的拖欠行为组建“全国声讨微信群”维权。

检察介入戳穿“亏损”谎言

张某为何拖欠米厂巨额货款,案发后又为何对这些米厂老板避而不见?枣阳市检察院敏锐察觉到案件背后的异常,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将调查重点锁定在其实际履约能力与货物流向两大核心问题上。

经侦查发现,张某所谓的“经营实体”早已名存实亡——其自称运营的糯米粉厂早在2017年底就已停产。更令人震惊的是他的债务状况:2016年以来,张某涉及26起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标的达469万元,民间高息借贷超400万元,4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次被限制消费,还长期借用他人银行卡收付款以规避执行。

“他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而张某收购的大米流向更显反常。办案团队梳理253车大米购销记录发现,其从湖北、江苏3家米厂购入的大米均高买低卖,账面亏损达226.66万余元。

得知这一信息后,检察机关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所有从张某处收购大米的人员进行取证。

“没有差价我们不会买,他的大米每斤比当地便宜2分到1毛6分不等。”13名从张某处收粮的商户证实了这一异常。而大米行业异地倒卖本属薄利,每斤利润通常为2分钱,张某的做法完全违背商业逻辑。

所得资金用于挥霍及还债

为证实张某急于抛售大米并转移资金的意图,检察官梳理资金流水发现,他主要将拖欠的大米销售款用于偿还个人高息旧债,以及购买汽车、黄金等。其行为本质是转移债务,而非经营不善导致的货款拖欠。

此外,检察官从海量微信数据中发现,面对7家被害企业的轮番催款,张某首先承诺“下月还”“年底还”拖延,继而拒接电话、不回信息,最终拉黑联系方式、逃匿失联。这种逃避债务的态度,直接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庭审中,张某仍辩解“高买低卖是为抢占市场”。检察官以其当庭承认的每斤2分钱利润为突破口,精准计算出要弥补226万余元亏损,需要倒卖超2亿元大米且全部获利,这样的“促销”根本站不住脚。

综合全案证据,公诉人指出,张某在明知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经营状况、制造有履约能力的假象,诱骗被害企业交付货物,其后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快速变卖套现,将所得资金用于挥霍及还债,事后逃匿。其行为已完全超出民事违约范畴,构成合同诈骗罪。

今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襄阳晚报》(2025年7月22日4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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