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先赔不等于责任免除

代位求偿后责任方仍需“买单”

2025-07-22 10:21:14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徐升】“詹法官,感谢你,钱我们现在就付,没想到法院工作效率这么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当事人杨某感谢道。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石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24年6月,被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谷城县石花镇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孙某因其仅承担次要责任向杨某索赔车辆维修费无果后,便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的申请,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向孙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800元。后某保险公司向杨某追偿该费用,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某保险公司将杨某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

“这保险公司怎么好意思起诉我?车主孙某把我撞了,医疗费、误工费都没给我,现在还让我出钱,一分钱我也不会给!”到庭时,被告杨某表现得比较愤怒。原来,因孙某仅维护自身利益,未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向杨某支付相应医疗费等费用,致使双方无法化解矛盾诉至法院。

见杨某怒气未消,承办法官詹宏伟选择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释法明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特殊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中,事故无责方或仅承担部分责任方依据保险合同,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义务不因保险理赔而消灭,保险公司在赔偿案涉车辆损失后,获得向事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所以,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应积极、理性地面对赔偿责任,依法履行义务,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詹宏伟耐心说道。

杨某听罢,终于放下争执同意调解。最终在詹宏伟多次调解下,某保险公司同意杨某仅向其支付2000元赔偿款即可。杨某遂当庭向某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

《襄阳晚报》(2025年7月22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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