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17万元 分手后能要回吗

2025-07-22 10:21:14 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付尚丽

从KTV相识的甜蜜到分手后的转账纠纷,一对男女的爱情落幕,却因17万余元款项对簿公堂。两级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借款及大额赠与款。这场纠纷不仅是两个人的情感账,更划分了恋爱中借款与赠与的法律边界。

缘起缘灭

王某和张某于2023年5月在KTV相识,同年7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王某,在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17万余元。这些转账里,有1.11元、2.22元、3.33元、13.14元、520元等特殊金额,还有3000元、5000元、1万元等大额转账。除此之外,2024年1月18日,王某还为张某购买了一部价值11020元的苹果手机,如今该手机仍由张某持有。

然而,好景不长,2024年3月份两人分手后,王某希望张某能够偿还之前的转款,但是张某拒不偿还,并将王某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王某诉至谷城县法院。

条分缕析

谷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认为的2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二是剩余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是否应当返还?该院分析,此案中,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万元、1万元,因其在聊天中提及“上次给你3万元,你是说月底给我”,当日张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上述转款具有借款合意,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张某应当偿还剩余的2万元。

谷城县法院认为,关于赠与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等通常被视为表示爱意的赠与,分手后一般不可撤销。小额转账,如1.11元至10.11元不等,因金额微小,通常被视为日常交往中的情谊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此案中,除王某在恋爱期间陆续转给张某的其自认为属于一般赠与的8700余元外,另外几笔15元、500元、2000元不等的转账及一笔具有特殊含义的5200元,合计23670元未超过合理范围,应认定为一般赠与。

关于王某为张某购买的苹果手机,有聊天记录“没事,难得买个欢喜”说明苹果手机系维系双方感情投入的财物,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故苹果手机无需返还。

维持原判

但剩余多笔大额转账合计97955元,已经超出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张某应予返还。

考虑到王某赠与行为存在情感因素的影响、张某恋爱期间感情的投入,并结合双方恋爱期间交往的事实,王某所赠金钱在双方恋爱过程中两人均有使用或消费,遂酌定张某应返还王某85000元。谷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2万元及大额赠与款项85000元。

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襄阳晚报》(2025年7月22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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