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张皓白】热射病作为高温天气下的严重急症,其引发的身故是否属于保险保障范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老河口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为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
2022年,甲公司为包括张某(化姓)在内的10名在职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同年8月,甲公司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之后,张某的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热射病属于自身疾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且张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故不应承担理赔义务。
甲公司索赔无果,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而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主且单独外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因保险合同未对热射病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且当事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另外,根据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医疗诊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因热射病身故由其自身疾病导致。张某在工作中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该病症是其无法预见的,且热射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伤害,高温的外部环境属于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具有突发性,并非张某本身的病症引发的身体病变,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未超出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老河口市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因热射病导致死亡,后果具有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且不可预测,符合意外死亡的特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3149.58元,共计103149.58元。
《襄阳晚报》(2025年7月29日5版)
编辑:杨星
审核:李云飞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