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邓兰兰】汽油是危险化学品,私自存储、贩卖汽油不仅违法,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为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4年5月至7月,肖某(化姓)与黄某(化姓)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私自买卖汽油。二人将散装汽油储存在谷城县盛康镇一处废旧厂房的简易油箱内,并购置加油设备。在两个月内,二人销售了价值5万余元的汽油,非法获利1万元。
2024年7月25日,谷城县公安局在摸排中发现该“黑加油站”,二人违法行为被查获。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黄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物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邻近居民区、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场所储存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二人自首、认罪认罚并退赃,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拘役五个月,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二人未上诉。
据介绍,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针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汽油经营者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私自售卖汽油隐患重大,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襄阳晚报》(2025年8月5日5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