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泄愤纵火烧店

一男子被判刑

2025-08-19 10:49:03 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吕秀秀 杜李轩

“因我酒后一时冲动,做事没经过大脑,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真是害人害己。”站在被告席上,满身伤痕的李某(化姓)悔恨不已。

2024年6月13日晚,李某醉酒后来到杨某(化姓)经营的废品回收店门口,二人因几天前的琐事发生激烈争吵。

杨某离开后,李某越想越气,借着酒劲,他从摩托车中抽出两瓶汽油,踹开店铺大门,将汽油从店内泼洒至店外,随后掏出打火机点燃汽油,离开了现场。

没过多久,酒劲渐退的李某越想越怕,急忙返回现场试图灭火,慌乱中反而引火烧身,衣服被点燃。幸好邻居们反应迅速,拿着灭火器赶来将火扑灭。由于扑救及时,火灾仅点燃了店铺内部分可燃物,除李某被烧伤外,无其他人员伤亡。事后,李某通过村干部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去年12月底,该案被移送至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后,发现了关键问题:公安机关未进行现场勘验,李某指认现场的照片仅展现了店铺情况,缺少全景图,难以判定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而这一证据对认定放火罪至关重要。为此,襄州区检察院迅速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补充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同时承办检察官前往现场实地勘查。经走访发现,杨某的店铺位于联排建筑中,店内有大量易燃品,店外停着多辆电动车,左侧副食品店也存放诸多可燃物品。公安机关补充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放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且他放任大火燃烧。

“李某放火后返回灭火的行为,足以说明其事后补救的态度,但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对此,承办检察官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放火罪属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且存在严重后果危险,即构成既遂。李某在犯罪既遂后的救火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可作为酌情从宽情节考虑。鉴于李某事后主动救火、多次上门道歉等情节,今年7月30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襄阳晚报》(2025年8月19日3版)

编辑:王鑫

审核:金成岑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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