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李沛文】“警察同志,我兄弟被人撞了,快来!”一通报警电话,本是朋友间的“仗义相助”,却意外揭开了醉酒驾驶的真相。日前,经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驾男子张磊(化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3月,张磊与朋友李明(化名)在酒吧饮酒至深夜,随后张磊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醉酒状态下的他操作失误,摩托车启动后仅行驶几米便失控摔倒。此时赶来的李明未目睹摔倒过程,误以为张磊被他人撞伤,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情并非如报警人所述:现场没有其他涉事车辆,张磊身上酒气浓烈,摩托车倒在一旁。经调查,所谓“被撞”实为张磊醉酒驾驶摩托车自行摔倒。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张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今年7月,该案被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讯问,张磊试图辩解:“我刚起步就摔了,不算实际驾驶吧?”承办检察官当即释法:司法实践中对“驾驶”的认定通常采取“实质说”,即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车辆并导致其产生物理位移。本案中,监控清晰记录张磊完成启动、拧油门、车辆行驶等操作,显然符合“驾驶”的实质特征。
“我才开了几米,只伤到自己,没危害别人,也算犯罪?”张磊继续辩解道。
检察官进一步阐明法律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只有因为挪车、停车入位、交接车辆等原因,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的情形,才可能不按犯罪处理。而张磊醉酒后骑摩托车,是为了返回几公里外的家,具有明显长距离行驶目的,不符合上述规定。
检察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就是预防风险。人在醉酒后,驾驶能力会严重下降,即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8月,枣阳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磊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日3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