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法院提醒:

警惕“航天钞分红”陷阱

2025-09-02 09:59:53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周童丽馨】在金融投资领域,一些看似诱人的“创新”项目,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以“航天钞分红”为名、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熊某返还原告陈某剩余款项34600元,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

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先后签订了两份所谓的“航天钞分红”协议。首份合同约定陈某支付2万元,熊某承诺三个月内每月支付分红1200元,期满退还本金;第二份合同约定20天期限,陈某再支付2万元本金,熊某承诺到期支付分红1800元并退还本金。

然而,熊某仅累计支付分红5400元后,便未再支付任何分红,也未返还两笔共计4万元本金。

陈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履行合同义务。

法官刘斌在审理此案时,精准识别了案件的本质并作出关键认定:尽管合同名为“航天钞分红”,但其核心特征(固定本金、固定回报、到期还本)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所谓的“投资”只是形式外壳。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航天钞”为国家法定货币(纪念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中的人民币(包括纪念钞)用于经营牟利。个人不具备向外出卖航天钞并以此营利的主体资格。双方以航天钞作为所谓投资分红标的,实质上从事了国家禁止的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两份“分红协议”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熊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了陈某支付的4万元本金,扣除其已返还的5400元(视为部分返还),熊某须向陈某返还剩余款项34600元。

9月1日,刘斌介绍,金融市场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试图规避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利用法定货币等特殊物品进行所谓“投资”“分红”的操作,不仅扰乱金融秩序,其合同本身也因触碰法律红线而无效。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日4版)

编辑:王鑫

审核:罗安 终审: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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