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赵瑞】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成功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帮助A物流公司及时追回被B能源公司拖欠近一年的10万元运费,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A物流公司与B能源公司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合同》。合同明确约定,A物流公司负责将40台新能源商品车分三批从柳州、温州运至襄阳,总运费10万元。B能源公司在收到车辆、签收交接单且收到9%增值税发票后,6个月内支付全部运费。
合同签订后,A物流公司按期履约,于2023年10月底至11月间,陆续将全部车辆安全送达指定地点。B能源公司指定联系人李某在5张《商品车承运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运输任务顺利完成。
然而,去年7月,A物流公司按约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却发现B能源公司已搬离原办公地点。A物流公司人员多次上门送票,均无功而返,10万元运费也分文未收到。多次催要欠款均遭到B能源公司拒绝后,A物流公司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能源公司支付运费及欠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审理中,B能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首先,B能源公司在2023年12月进行了股东、人员和公章的整体变更,原合同公章与现公章编号不符,因此对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A物流公司从未交付发票,根据“先票后款”的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第三,交接单上无公司盖章,签字人李某已离职,无法核实身份且无公司授权;最后,承运车辆牌照并非A物流公司所有,无法证明其实际承运。
针对B能源公司的种种抗辩理由,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能源公司质疑公章真实性,却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备案印章或反证,也未对李某身份及签字提出有效异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合同指定联系人,其签收行为属职务行为,交接单可证明车辆已交付,B能源公司以“员工离职”“未盖公章”否认收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A物流公司已开具发票,因B能源公司搬离导致发票无法交付,责任不在承运方,且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运费的主合同义务;B能源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即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也须赔偿A物流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
仲裁员特别提示,法人经营变更不能成为逃避合同责任的“免责金牌”。本案中,公司股权、人员、印章的变更并不影响此前合法订立合同的效力,新股东或管理层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同时,收货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交接工作,切勿因内部管理疏忽或故意逃避付款而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3日4版)
编辑:王鑫
审核:李云飞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