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跨省收取现金包裹 涉嫌犯罪被依法批捕

2025-09-23 10:35:05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何钦佩】近日,枣阳市检察院依法适用“两高”于8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了一起通过取现金包裹方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本从事粉刷工作,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入不敷出,长期处于负债状态。今年年初,王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诱导下,答应帮助其“跑腿取件”,以谋取利益。李某某向其承诺,每帮助领取、转交一个现金包裹,即可获得500元报酬。急于赚钱的王某某应允,开始按照指示跨省收取现金包裹。

今年6月,王某某根据上线指令,从福建晋江乘飞机到武汉,在隐蔽场所从一名被骗群众手中收取30万元现金包裹,清点后转交给指定接头人。事后又乘车前往枣阳,以同样方式从另一名受害人处收取20万元现金包裹。交接过程中,王某某全程佩戴口罩、鸭舌帽遮掩容貌,且都选择在隐蔽场所短暂交接,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及反常性。8月22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枣阳市检察院。

“我就是顺路取个东西,不知道包裹内是什么东西。”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某如此辩称。承办检察官当即指出,王某某所谓顺路实则是跨省收取包裹,其行为与当下高效、便捷邮递包裹的方式明显不符;其聊天记录显示收到包裹后及时向上家报备现金金额,证明他知道收取的是现金包裹,线下收取、转移现金的方式也与线上转账交易模式明显不同。王某某的种种异常行为,符合《解释》中“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的情形。依据《解释》第二条,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要综合考量其职业经历、交易方式、资金转移手段及行为异常程度等因素。王某某虽无犯罪前科,但具备正常成年人认知能力,其跨省取现且故意伪装,行为明显异常,足以认定他主观上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经查,王某某涉案金额共计50万元,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目前,枣阳市检察院已依法对王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3日4版)

编辑:王鑫

审核:李云飞 终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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