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邓兰兰】谷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姓)在其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后,仍非法收购、销售香烟,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李某的父亲原先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3年12月6日被谷城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然而,在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与其父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擅自向他人收购卷烟,并在自家位于谷城县石花镇某村的超市进行销售。
经查,二人在此期间销售卷烟金额约2万元。2024年1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联合谷城县烟草专卖局对该超市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57个品种共733条卷烟。经鉴定,该批卷烟均系真品,价值总计人民币204990元。李某在此期间违法所得约21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卷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3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李云飞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