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提前缴案款 当事人用行动彰显诚信

2025-09-23 10:37:47 来源:襄阳晚报人阅读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王天伟】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旅游法庭出现了暖心一幕:当事人老黄(化姓)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尚未到来之际,又一次主动来到法庭,提前缴清了全部案款。

2023年10月,老黄因无证驾驶三轮车与驾驶无牌摩托车的李某某(化姓)发生碰撞,致对方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一时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规为李某某垫付了23000余元抢救费。李某某住院治疗26天后,因与老黄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老黄返还其垫付的医疗款。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各方最终达成协议:老黄应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34800元,履行期限为2025年5月30日前;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23000余元,履行期限延至2026年5月30日前。该调解协议已由法院依法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2025年5月28日,距第一笔款项履行期限仅剩两天,老黄便拄着拐杖到保康县人民法院旅游法庭,主动缴清了应赔付李某某的34800元。同年8月,他再次提前全额缴清了23000余元案款。

近年来,保康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审理过程中释法明理、结案时发放《自动履行提示书》等方式,清晰告知当事人失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持续强化信用意识。

《襄阳晚报》(2025年9月23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李云飞 终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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