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方小雨 柯康丽】春运前夕,王某(化姓)驾驶小型客车行至谷城县城主干道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张某(化姓)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对出租车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但张某的出租车因维修被迫“趴窝”十天,恰逢春运客流高峰,正值营运“黄金期”的他只能眼睁睁看着营收流失。多次向王某索赔停运损失无果后,张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索要停运损失15000元。
庭审中,因张某未能提交车辆营运收入的具体证据,索赔金额难以直接认定。案件承办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主动调取谷城县出租车行业年度、月收入明细台账,并结合2024年度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综合考量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营收偏高的特殊情况,最终酌定张某停运损失为每日300元,10天共计3000元,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法官同时查明,王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虽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停运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襄阳晚报》(2025年10月14日6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金成岑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