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清算起纠纷 法院厘清“糊涂账”

2026-01-06 10:06:05 来源: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闵佳 通讯员龚艺佳】合伙经营结束后,合伙人之间常因退伙款项产生纠纷。当双方将结算款转为借款并签订协议后,一方持协议索债,另一方却抗辩“这是合伙账,不是借贷”,各执一词。法院究竟如何认定?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转化型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判例。

张某(化名)与黄某(化名)原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某加油站。后因某加油站出租,张某提出退伙。经双方结算确认,黄某应支付张某退伙费351.6万元。因黄某资金短缺,双方协商将该款转为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张某遂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黄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未办理合伙清算手续,不存在借款关系。

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虽为合伙,但原告退伙后,已就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并将确认的退伙费转化为借款。该《借款合同》实质是双方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符合“当事人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民间借贷审理”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法院认定,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金额由结算金额转化而来,结算结果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协商确定,无明显不公,遂判决黄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51.6万元,并按协议支付利息。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襄阳晚报》(2026年1月6日6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金成岑 终审: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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