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芦珊 通讯员朱森林】近日,市民颜女士因公司解散纠纷,前往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法律咨询窗口寻求帮助。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却被法院判决解散,这让颜女士充满困惑。
据悉,颜女士与常某各出资50%设立A公司。常某去世后,其持有的50%股权由女儿常小某依法继承。因无意经营公司,常小某提出将股权折现退出,却与颜女士就股权价格协商未果。
随后,常小某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其诉求。颜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明明盈利,为何会被判决解散?常小某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股权?针对这一系列疑问,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陈永娇律师进行了专业解读。
陈永娇表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司是否亏损,而是公司是否陷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A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各持50%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散这类重大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双方就公司存续意见相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公司决策管理陷入瘫痪,构成公司僵局。因此,即便公司仍有盈利,也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
至于常小某的股权继承问题,陈永娇解释,关键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若A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约定,常小某作为合法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股权、取得股东身份,也具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资格。
最后,律师提醒,公司的存续,不仅取决于财务盈亏,更依赖有效的内部治理与决策机制。当股东间人合性基础丧失、决策管理长期陷入僵局时,极易引发公司解散纠纷。她建议,投资者在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时应慎重考量,可依据法律授权,事先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资格继承、股权转让条件等内容,避免日后因股权继承、股东分歧等问题,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甚至被迫解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襄阳晚报》(2026年1月6日6版)
编辑:张紫悦
审核:金成岑 终审:王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