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通讯员隗千奇 张佳乐】“感谢检察机关,要不是你们介入,这件事对公司的影响真是不敢想象!”近日,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襄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风险防范提醒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此前,经该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让这家企业成功卸下了一笔莫名背负的“糊涂债”。
事情要从2024年7月说起。周某受王某安排在工地从事挖掘机挖土工作,因承揽费用长期被拖欠,他将王某、襄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一同诉至襄州区法院,要求支付2万余元承揽费。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自称受雇于何某所在的公司,且何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密切资金往来,遂认定王某系该公司职工,判决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我们根本没有承接这个工程,凭什么要付钱?”该公司不服判决,随即申请再审,却因缺乏关键证据被驳回。走投无路之下,何某于2025年1月3日向襄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被受理后,检察官迅速梳理案情,将工程实际承接人身份与王某和该公司的关系列为两大核心调查问题。何某向检察官反映,此前公司多次前往工程项目部核实情况,均被负责人以“不清楚”为由拒绝配合。为彻查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案涉工程负责人张某,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打消了对方的顾虑。张某坦言,自己只与王某有过合作,案涉工程是和王某个人签订的协议,所有工程款也早已足额支付给王某。随后,张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与王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及结算证明,这些证据直接佐证了工程款的实际支付对象为王某。
那么,王某与何某的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何本该由王某承担的债务,会落到这家公司头上?
审查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张某和何某均声称彼此素不相识,但张某提供的汇款记录里,有一笔5万元的预付工程款,明确汇入了何某的银行账户。面对这一疑点,何某解释,这笔钱是王某委托他帮忙代收的,到账后便立刻转给了王某。原来,王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二人曾是个人合伙关系,出于情谊,何某偶尔会帮王某代收转账款,这才造成了双方资金往来密切的表象。
综合全案证据,襄州区检察院认定,何某及其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承接方,无需承担周某的承揽费支付义务。而王某作为工程实际承接人,在已足额收取工程款的情况下,未向周某付清费用,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2025年3月21日,襄州区检察院依法向襄州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于同年7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判令王某向周某支付承揽费、焊机费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至此,企业背上的“糊涂债”包袱被彻底卸下。
《襄阳晚报》(2026年2月10日5版)
编辑:王鑫
审核:黄金丽 终审: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