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2026-03-06 10:30:24 来源:襄阳日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和《关于开展我省2026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网认证和残保金征收对象

襄阳市区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联网认证相关事项

(一)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襄阳市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选择所对应的城区,然后在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进行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3)工资发放凭证(每月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流水等);

(4)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审核机构

各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1.襄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襄城区宜宾路13号,联系电话:3531339;

2.襄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襄城区营盘路6号襄城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3512262;

3.樊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樊城区炮铺街9号,联系电话:3220443;

4.高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16号,联系电话:3310083;

5.东津新区(经开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东津新区惠民路1号,联系电话:3352903。

(四)相关说明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纸质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可在办结前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查看办理状态、修改申报信息。办结的可下载打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书》。

三、残保金征收相关事项

(一)征收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1.襄城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514021;

2.樊城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483529;

3.高新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343559;

4.东津新区(经开区)税务局联系电话:3351758;

5.鱼梁洲税务局联系电话:3459551;

6.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3520627。

(二)征收标准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征收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优惠政策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3月3日

《襄阳日报》(2026年3月6日5版)

编辑:胡丽迎

审核:杨羽航 终审:刘明

编辑:胡丽迎